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22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劉姵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福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000095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福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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