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陳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茲命原告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原告對被告之債權為本金25萬4,434元及遲延利息,而原告所欲撤銷法律行為之不動產,依據國稅局核定價額為84萬7,400元,而被告陳奎璋應繼分為6分之1,因此其繼承標的之價額為14萬1,233元,堪信被告陳奎璋應繼承不動產之價額低於原告對其債權金額,是以本件即以陳奎璋應繼承房地之價額14萬1,233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到院閱覽遺產分割登記之案卷,依法補正未記載完整姓名被告之正確姓名、地址,並提出適法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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