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愛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萬 陸仟肆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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