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66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林昌
       張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0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林昌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
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
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不
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仍屬正當有理,並予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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