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洪寶玉 選任辯護人 陳明賢 律師
林石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陳弘能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