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7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容銜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容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應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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