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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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債務人 鍾發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慈郁附表:
一、債務人配偶陳以秀99、100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正本。
二、債務人於早餐店工作之薪資證明。
三、債務人對華南產物保險公司、富邦資產管理公司、匯誠第二資產公司之債務證明文件。
四、釋明每月支出交通費1,500元之計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