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238號原告 尤韋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60
0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