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齊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被告 蔡岳峻
周祺霖
戴慶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629號、第24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齊、蔡岳峻、周祺霖、戴慶宇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鑕靂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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