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藍色錠劑2顆(驗餘淨重合計零點伍陸捌壹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之綠色錠劑半顆(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之藍色錠劑2顆(驗餘淨重合計0.568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之綠色錠劑半顆(驗餘淨重0.210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MDMA4顆【驗餘2.5顆】),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2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扣案疑似MDMA之藍色錠劑3顆(淨重0.8537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MDMA、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0.5681公克);扣案疑似MDMA之綠色錠劑1顆(淨重0.3089公克),經送上開機構鑑驗,結果檢出MDMA成分(驗餘淨重0.2101公克),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0990100102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二級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