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正憲 (即 陳進發 之繼承人)、 陳雪蓮 (原名: 陳秀娥 (即陳進發之繼承人))、 陳嫆幸 (原名: 陳淑女 (即陳進發之繼承人))、 陳俞融 (原名: 陳淑文 (即陳進發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詢結果,債務人陳雪蓮(原名:陳秀娥(即陳進發之繼承人))無居住於桃園市○○區○○路○○號5樓,債務人陳正憲(即陳進發之繼承人)、陳俞融(原名:陳淑文(即陳進發之繼承人))之戶籍設於嘉義縣六腳鄉、債務人陳嫆幸(原名:陳淑女(即陳進發之繼承人))之戶籍設於雲林縣斗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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