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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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勝水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龍潭區高原簡易自來水廠法定代理人 張善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或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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