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上訴人 李美玲 被上訴人 呂振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