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32號聲請人 湯秀琴 相對人 林淑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林淑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可知,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相對人林淑珠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此有其戶籍謄本可稽,是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