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喻澤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喻鍾瓊 (即 李璿斌 之繼承人)
喻鍾旭 (即李璿斌之繼承人) 喻沁妮 (即李璿斌之繼承人) 喻澤儒 (即李璿斌之繼承人) 喻惠微 (即李璿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喻鍾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璿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喻鍾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璿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喻沁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璿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喻澤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璿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喻惠微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璿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