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22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69號抗告人 何啓宏 (JamesHo)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龔海鴻 等間因106年度親字第22號、家親聲字第169號請求認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聲明對於判決表示不服者,係僅就相對人龔海鴻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相對人 龔詩淇 請求扶養費部分,核屬家事非訟事件,應依抗告程序審理。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