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聲請人 凌邑豪 相對人 凌吳雪仔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祖孫關係,其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均在基隆市○○區○○街○○號(博愛護理之家),此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阮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