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旻諠 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債權人 游智豪 債權人 蔡佩芳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丙○○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裁定於105年8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6年4月26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25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甲○○、乙○○、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78.86%,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在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第1-72期每期固定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4,898元,第66-72期每期再加計清償13,000元(即原先列計之每月未成年子女呂○○扶養費剃除後,分配各債權人),合計為17,898元,除上開每期給付外,另於72期再加計清償16,511元,第72期該期清償金額34,409元,還款期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460,167元,清償成數為83.02%,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固定提出新臺幣4,898元,第66-72期每期再加計││13,000元,即17,898元,第72期再加計16,511元,即34,409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554,280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460,167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83.02%││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117,095元│21.13%│①第1-72期:1,035元│││份有限公司│││②第66-72期加計:2,747元││││││③第72期加計:3,489元│├──┼─────────┼────────┼───┼────────────┤│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117,185元│21.14%│①第1-72期:1,036元│││司│││②第66-72期加計:2,748元││││││③第72期加計:3,490元│├──┼─────────┼────────┼───┼────────────┤│3│甲○○│120,000元│21.65%│①第1-72期:1,060元││││││②第66-72期加計:2,815元││││││③第72期加計:3,575元│├──┼─────────┼────────┼───┼────────────┤│4│乙○○│200,000元│36.08%│①第1-72期:1,767元││││││②第66-72期加計:4,690元││││││③第72期加計:5,957元│├──┴─────────┼────────┼───┼────────────┤│合計│554,280元│100%│①第1-72期:4,898元│││││②第66-72期加計:13,000元│││││③第72期加計:16,511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