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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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6號原告 趙明薇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 黃雄材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附記:被告應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到院
一、本院99聲字第19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是否業已確定?如尚未確定,應於確定時陳報法院。
二、被告是否為本院95破字第12號、95執破字第2號破產事件之破產人?如為上揭事件破產人,於本件訴訟繫屬法院時(99年2月26日),破產程序是否業已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