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632號原告 游誌益
游月鳳 被告 張逸志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以99年度補字第139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淑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