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張世昌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裁定羈押。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一般合理判斷,被告逃亡避責之高度可能性,尚無法完全排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目前尚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羈押被告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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