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相對人龎 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支付命令事件,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一一四八號支付命令中關於「 龐春菊 」之記載,應更正為「龎春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係屬上開裁定之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