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莊錦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淑貞李科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章為職務章,依形式觀之,尚無法確認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故請補正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之簽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淑貞、李科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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