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49號

原告 歐祉妘

訴訟代理人 李文琪

歐子源

被告 邱宥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爰裁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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