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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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玉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詩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苗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就被上訴人王詩瑋部分之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其上之當事人有列載王詩瑋。然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31號(下稱原審判決)就王詩瑋於原審之請求乃全部駁回,是上訴人就此部分顯欠缺上訴利益,其仍就王詩瑋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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