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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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011號原告 陳振銘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被
告 范遠彬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71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