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苡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