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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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官清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鈺婷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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