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債務人CASHMOREINTERNATIONALCO.,LTD.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下同)614,554.31元,及其中①164,554.31元②300,000元③150,000元自民國①106年
7月13日②106年7月16日③106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3.2241%②3.1501%③3.1752%計算之利息,暨自①106年7月13日②106年7月16日③106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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