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政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453元,及其中新臺幣17,377元,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