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監督人 顧定軒 律師本件債務人 陳昕宇 即 陳孟儀 聲請更生事件,經本院選任監督人應予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監督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監督人就債務人陳昕宇即陳孟儀聲請更生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更生程序之監督人,辦理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及第三人 呂章偉 間撤與贈與訴訟之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事宜。經查,上開訴訟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確定,此有監督人所提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7至103)。爰斟酌監督人辦理事項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