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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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2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2299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雅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提出已付款予第三人即受害人 喻麗罔 之證明文件影本,或提出催告債務人陳雅玲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