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60號聲請人 范筱英 相對人 范黃錢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位於中國○○省○○市○○○區○○○路○○○號○○號樓0單元0層00號之不動產,其原因略以:相對人罹患重度失智症,身體狀況不佳,在台生活均需請看護照料,為長期支付看護費用,聲請出售前開不動產等語。
二、惟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女,關係人為相對人之次女;相對人之配偶、長子及長女均已歿,相對人之女范○英、范○英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有本院107年度監宣第86號裁定足稽。而關係人及其配偶為相對人之主要照顧者,自營藥局時間自由,並無將相對人送至安養照護機構之打算,但每周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相對人會至住家附近社團法人苗栗縣銀髮族照顧協會附設私立○○社區長照機構接受日間照顧,家屬每月須自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費用。
(二)聲請人現每月工作收入約5萬元,喪偶,所育兩名子女現定居在加拿大;相對人不識字且語言表達能力有限,皆由聲請人協同辦理所需資料。相對人名下有一處位於台北市中山區之不動產且出租中,另相對人繼承其子過世後在大陸留下之不動產,大陸房仲業者以相對人失智為由,拒絕相對人出售該房產,相對人的生活費用主要來自相對人之不動產租金收入每月1至2萬元,及其老人生活津貼。
(三)故以該裁定觀之,相對人台北市房租收入達1-2萬元,然其於社團法人苗栗縣銀髮族照顧協會附設私立○○社區長照機構接受日間照顧,家屬每月須自費5,000元至10,000元不等,則相對人之房租收入及老人年金加總扣除自費照顧費用5,000元至10,000元尚有剩餘。故聲請人應就聲明所述之販賣相對人中國房產之之必要性及相關費用之計算與收據有所說明及補正相關資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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