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杰玲┌───────────────────────────────────────────────────┐│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