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戊○○
丁○○乙○○前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