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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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印忠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印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謝印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不含罰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酒駕公共危險罪之行為態樣、違反法律之嚴重性,刑度之內、外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復審之受刑人如附表各罪之宣告刑及涉案情節尚屬單純,本件定刑之減幅已從寬為之,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8月17日112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68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8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544號112年度交簡字第706號判決日期112年9月23日112年11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544號112年度交簡字第7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25日(已執畢)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