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陳慧如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 律師被告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141-193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44平方公尺、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9,526元、5萬元,土地價額為743萬1,744元(計算式:144×49,526元+6×50,000元=7,431,744元);同段435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1萬200元,有房屋稅稅籍紀錄表在卷可稽。以上土地建物價額合計754萬1,944元(計算式:7,431,744元+110,200元=7,541,944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因分割所受利益為377萬972元(7,541,944元×1/2=3,770,972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7萬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