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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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指定辯護人許富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28號、第9189號、第13429號、第13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根據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政事務所民國113年3月11日埔戶字第1130000819號函所檢附之死亡登記資料,可以證明被告已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死亡,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7628號、第9189號、第13429號、第13736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