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附表┌──────────────────────────────────────────────────────┐│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劉正帆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肆萬柒仟伍佰元│R0000000│2768││││慶豐分社│││││├─┼─────────┼─────────┼───────────┼────────┼────────┼──┤│2│ 呂正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伍仟陸佰 玖拾捌元│HA0一六0八六│7999││││公司花蓮分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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