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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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間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雖原告有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0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凃明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