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4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許文合 被告 許進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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