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勍選任辯護人粘怡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35、3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提前至民國一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行將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