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92號上訴人 楊淑芬 被上訴人大唐天寶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麥良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郭俊德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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