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967號聲請人乙○○
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人之住址及正確表明之送達代收人。
2.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並無到期日之記載)。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