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5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宗諺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宗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行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業於113年9月18日審理終結,審酌被告已坦承本案犯罪事實,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命被告具保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可確保後續刑事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再衡酌被告所涉罪名、犯罪情狀、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家庭狀況、資力等各節,准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元明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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