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勞小字第26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宣示判決筆錄113年度勞小字第26號原告 許傑翔 訴訟代理人 盧萍意 被告精瑞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 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下午12時6分在本院公開宣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法院書記官姜貴泰通譯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27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37,5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姜貴泰法官徐文瑞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