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13號聲請人 黃張勸 即 黃世樹 之繼.訴訟代理人 黃麗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