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5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林明儀即被告聲請人曾培雯律師即選任辯護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儀提出新台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明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8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