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 洪國勝 被告 李博文
李兆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