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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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91號上訴人 賴俊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號0000000000因104年訴字第269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瓐姍